• 全国统一电子发票查询北京平台
  • 2022-10-5 20:31:29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票真伪查询。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票查询系统,能够查询的发票包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票、折式票、集贸市场代开及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2、自2015年12月1日发票查询系统新增2013年以后印制的集贸市场代开发票金额校验功能。

      3、查询本系统尚未收录信息的发票,查询系统显示“无此票信息”。查询结果显示:“税控后台未接收到该发票的明细上传信息”时,请间隔数日或次月再次查询。

      4、自2012年3月起,发票查询系统在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时增加了4个校验项目,请查询时输入机器编号、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税控码。

      5、没有密码的旧版普通发票可通过拨打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查询电话,核对开票单位与购票单位名称是否一致的方法进行非现场查询(即:查询发票流向)。查询普通发票流向时请向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提供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及开票单位名称,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核对后告知您开票单位与购票单位名称是否相符。

      6、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应当在确认收入时(即付款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7、特别提示:付款方取得发票后应及时核对发票开具内容是否真实、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加盖的发票章用章是否与收款方一致。对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

      8、集贸市场代开发票请于开票日期后的第二日查询。查询时如果提示“税控后台尚未接收到该发票的明细上传信息”,请于开票日期的五日后再次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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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付款方取得发票后应及时核对发票开具内容是否真实、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是否与收款方一致。对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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